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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能下乡进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5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复兴网科技

科技日报记者 刘昊

4月2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广西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陆晓明表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26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广西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将推进农村公路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推动全区农村交通面貌发生深刻变化。2016—2020年,全区农村公路完成投资460.32亿元。截至2020年底,广西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0.55万公里,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全区建制村通硬化路率达100%,建制村通客车率达100%。农村地区基本形成以县道为骨架、乡道为支线、村道为脉络的农村公路网络体系,基本建成“外通内联、通村畅乡、客车到村、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

陆晓明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于2017年3月1日施行,《办法》对规范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农村公路资金严重短缺、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重建轻养、养护能力不足、运营内容缺乏、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为进一步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广西加快推进《条例》的制定工作。新制定的《条例》重点围绕资金保障、审批权限、建设程序、运营、规范村道管理等方面做了增补和完善。

“《条例》颁布实施后,公交车可以名正言顺地下乡进村了,农村地区居民可在家门口享受到与城市公交相同的公共服务。”陆晓明说。

“事实上,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在广西的一些地方已先行先试,具有地方的实践经验。同时,广西也具有地方立法的经验。虽然市、县有了一些规范,但因为经营者之间存在恶性竞争等问题,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始终难以保障。因此,《条例》在运营章节中专设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需要利用农村公路向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进行延伸的规定。其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明确延伸农村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审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运营规范等。针对擅自从事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擅自停止或者改变客运线路运营服务等情形,《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对应设置了法律责任,以规范延伸农村的公共汽车客运的市场秩序。”陆晓明表示,综合以上规定,各市、县可因地制宜地开通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均等化客运服务。

陆晓明表示,《条例》的出台,是广西交通运输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对推动“四好农村路”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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