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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就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复兴网海南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8月8日消息(记者 易帆)8月8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海南省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海南省内海洋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向社会征求意见,可于2022年8月17日17:30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yyblc_nynct@hainan.gov.cn 。

  《征求意见稿》提出,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休闲渔船,应当取得船网工具指标。其他船舶不得改造为海洋休闲渔船。

  《征求意见稿》提出,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沿海各市、县、自治县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渔业基础设施、休闲渔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等情况,统筹分配全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征求意见稿》提出,海洋休闲渔船的建造、更新改造、购置、报废拆解等业务由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审批。海洋休闲渔船跨市县买卖的,由买入地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配相应的船网工具指标,原海洋休闲渔船工具指标由原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已审批的海洋休闲渔船相关材料报送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原件纸件和电子扫描件)。

  《征求意见稿》提出,海洋休闲渔船应当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禁止为其他船舶和“三无”船舶发放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为钓具,作业方式为垂钓,不得使用其他作业类型和方式进行作业。

  《征求意见稿》提出,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作业场所不得超出船舶检验证书实际核定的航区,原则上不得跨市县活动。海洋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海洋休闲渔船实施单航次单位乘客捕捞限额管理,各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进行最高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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