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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放宽,这类购房者减负最明显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复兴网财经

南都讯 记者赵唯佳 发自上海 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0月18日消息,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有所优化,对首套房认定的标准有所降低。在《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文内简称“《通知》”)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称,此次调整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关于首套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上海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关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上海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向南都记者表示,新政策变化的地方在于,过去若有贷款记录会被认定为二套房。而现在有记录但还清了,即可认定为首套房。“该政策把首套房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放宽,对于一些有公积金贷款但还清的购房者,其减负效果是最明显的。商业贷款已经是‘认房不认贷’的操作,叠加此次政策,对于‘商贷+公积金’贷款的操作更加便捷,利好组合贷业务的开展。总的来看,逐步优化的政策让更多的人可以享受到首套房的认定标准。”

举例来说,若按照过去的政策,房屋若被认定为二套房,购房者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575%。按100万公积金贷款30年等额本息计算,每个月月供压力是4532元。落实新政策后,即放宽认贷标准后,若可以认定为首套房,则可以享受优惠贷款利率3.1%,其每个月月供为4270元,如此对比,每个月月供可以减少262元。

此外,《通知》明确了不予贷款的情形。缴存职工家庭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不予贷款。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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